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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正式發布《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本
6月26日,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正式發布《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本市電動自行開云網站車號牌、行駛證,方可上道路行駛。電動自行車號牌分為白底黑字的個人號牌和黃底黑字的專用號牌。
初次申領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交驗車輛,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證明、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電動自行車來歷證明被涂改或者電動自行車來歷證明記載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電動自行車不符的;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未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屬于被盜搶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改變車身顏色的;更換電動機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變更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地級以上市管轄區域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當日內審核提交的證明、憑證,查驗電動自行車外觀形狀、整車編碼、外形尺寸、重量、最高設計車速等技術參數,車輛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核發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辦理注冊登記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電動自行車法律法規學習活動,累計時間不少于二小時。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登記時發現電動自行車技術參數與產品合格證的數據不一致,或者有非法加裝、改裝、拼裝情形的,應當將相關生產經營行為違法線索移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告知車輛所有人可以依。
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換領。申請時,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身份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未損毀的牌證,重新確定電動自行車號牌號碼,核發號牌、行駛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被盜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情況,在登記系統內記錄,停止辦理該車的各項登記和業務。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在信息或者事項變更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備案: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電動自行車登記被依法撤銷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號牌、行駛證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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