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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平果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在城區禮賓路段執勤時,一輛共享電動自行車突然掉頭,與旁邊正常行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執勤民警立即上前了解情況。 經了
4月19日,平果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在城區禮賓路段執勤時,一輛共享電動自行車突然掉頭,與旁邊正常行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執勤民警立即上前了解情況。
經了解,騎乘共享電動自行車的兩名(12歲)均為在校六年級學生,兩人是同班同學,相約一起外出游玩,出于好奇,便用家長給的手機掃了一輛共享電動自行車。騎至禮賓路段時看到前方有民警,慌忙掉頭,撞上了正常行駛的電動車。因事故未造成損失,被撞電動車主不予以追究。
執勤民警通知駕駛人的家長來到警務室接受處理。家長表示,給小孩手機是為了方便聯系,殊不知他拿去掃碼開共享電動自行車。
民警對兩名小學生及家長進行批判和教育,告知未達法定騎車年齡騎乘車輛在路面行駛的危險性。責令家長嚴格履行監護職責,加強對孩子的教育管理。
3月16日,百色市樂業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接到報警稱,在城區甲伏路第二小學路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小型貨車與一輛共享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共享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腿部受輕微傷。
執勤民警調取事發路段監控視頻還原事故經過:共享電動自行車在事發路段行駛時,突然變道轉彎,才與正常行駛的小型貨車發生碰撞。
共享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莫某稱:自己今年13歲,父母都在外地打工,為了方便聯系就給他買了一個手機,當晚他用手機掃碼開啟共享電動自行車在街上游玩,行至事發路段時,因錯過目的地,未觀察對向來車直接掉頭,與小型貨車相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因為騎行自行車或電動車造成他人身體受傷或者財產損失,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家長:監督孩子日常出行,禁止提供騎行賬號;若需使用共享電動車,家長應全程陪同。
?對學生:未滿16周歲嚴禁騎行電動自行車,未滿12周歲不得騎自行車上路;拒絕搭乘同學違規共騎的車輛。
本來就是安全意識薄弱的群體,未滿16歲騎行屬違法行為,監護人可能被追責。請家長們無論日常工作多忙,都要加強對孩子的監管看護,確保孩子交通安全出行!kaiyun網頁登錄入口 開云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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