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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周歲以下的,身體還在成長階段,無論是力量、協調性還是反應速度,都遠不及成年人。遇到緊急情況時,他們可能無法迅速做出正確反應, 青少年對交通規則和潛在
16 周歲以下的,身體還在成長階段,無論是力量、協調性還是反應速度,都遠不及成年人。遇到緊急情況時,他們可能無法迅速做出正確反應,
青少年對交通規則和潛在危險的認知相對不足。騎行電動自行車時,不戴頭盔的現象屢見不鮮,甚至還會出現逆行、載人、隨意占用機動車道、隨意變更車道等違規行為 。有些孩子覺得自己車技不錯,在馬路上騎車速度飛快,甚至還追逐打鬧、比賽超車、玩漂移,部分還會對車輛的車速和外觀進行改裝,以彰顯“個性”,這些危險行為大大增加了事故發生的概率。
生活經驗的欠缺,使得在面對突發狀況時應變能力不夠。例如,當電動車突然爆胎或者剎車失靈,成年人能夠冷靜分析并采取相對合理的措施,而往往會陷入慌亂,不知道如何正確處理,從而使自己陷入更加危險的境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十六條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一)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三)教育和引導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四)對進行安全教育,提高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九)預防和制止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并進行合理管教;
第十八條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排除引發觸電、燙傷、跌落等傷害的安全隱患;采取配備兒童安全座椅、教育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防止受到交通事故的傷害;提高戶外安全保護意識,避免發生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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